1、如何处置道路交通损伤赔偿纠纷
(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备要紧有哪些用途。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置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缘由、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状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职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实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依据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很多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形成了一种规范化、常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备便捷快捷、本钱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
1、当事人之所以想同意调解,是由于这种解决方法可以较快地解决争议,有益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导致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员工,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建议,剖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法,并为他们之间拓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与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2、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忙和协调下,当事人可以更好地知道交通事故是什么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置作出较明确的预期。这种预期能够帮助当事人把握彼此让步的边界,找出解决方法,从而以和解方法了结纠纷,有益于矛盾、争议的解决,也有益于社会的稳定。长期的实践也证明,这种规范的设立,便捷人民群众,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重压。但这种调解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不是请求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调解”,是指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以促成争议的解决。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状况下进行调解。假如没做好这类工作,或许会导致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2)调解需要双方自愿。调解需要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假如只不过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则缺少调解的基础。考虑到为了全方位落实调解自愿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享有些请求调解的权利。
(3)调解需要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把握合法性原则应注意两点:一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分为两种情形: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共识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案件的管辖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假如公民的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诊的地方除外。
(2)注意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假如身体受伤需要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注意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2、证据的采集
1、在交警到处置交通事故时,最好复印肇事汽车的行驶证、肇事司机的驾照和身份证及保险单。这类证据在立案阶段是必须具备材料,用以确定被告主体信息。
2、就医时,保管好相应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上的问诊记录要与医疗费票据的时间相对应。在实务中,一些当事人将医疗费票据提供过来,却没提供相应的问诊记录,比较容易被法院判定为伪造证据。
3、关于倡导误工费的证据,一般需要当事人提交劳动合同、薪资条等记录。
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提供伤残等级鉴别报告,该报告是用以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基础证据。假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便捷受害人家属倡导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是打造在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实践中虽然被撞的人受伤紧急,但经过勘察检验发现,被撞的人对事故的发存活在重大过错,需要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此时撞人者所要承担的责任就相对要少一些,即便也会作出赔偿,但就无需承担那样重的赔偿责任了。
JiaZhao.Com